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900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红,女,1976年3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鸡东县向阳镇曲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关宝玉,职务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王艳红申请执行鸡东县向阳镇曲河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艳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7 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1 424元及执行费1 81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鸡东县向阳镇曲河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鸡东县向阳镇曲河村村民委员会在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账户内存款足以履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鸡东县向阳镇曲河村村委会在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账户内存款130 635元(包含诉讼费及执行费)采取裁定冻结强制措施,并将该款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裁定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艳红履行本案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德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关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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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