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614号
申请执行人姚庆雷,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工人。
被执行人田文昱,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教师。
本院在执行姚庆雷申请执行田文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庆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10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 000元、诉讼费1 450元,共计31 45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田文昱在鸡西市住房公积金鸡东县管理部账户内存款17 4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4 050元的义务,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1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