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750号
申请执行人王佰林,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下岗工人。
被执行人施宪福,男,1953年10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执行王佰林申请执行施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佰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1 000元、诉讼费1 575元,共计72 5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72 575元的义务,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9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