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245号

申请执行人李艳国,男,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贾长军,男,1980年1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艳国申请执行贾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立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 000.00元,诉讼费182.00元、执行费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本金30 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立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于国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朱 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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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