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856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鸡东县安祥煤矿。
法定代表人王卫权,职务矿长。
委托代理人王清山,系该矿职工。
本院在执行王志申请执行鸡东县安祥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字(2015)第5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8 86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志与被执行人鸡东县安祥煤矿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鸡东县安祥煤矿向申请执行人王志履行给付执行款56 000元,申请执行人王志自愿放弃本案的剩余执行款22 862元及本案的全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鸡东县安祥煤矿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1 0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字(2015)第53号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德发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邵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