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860-2号
申请执行人祁恒泉,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
被执行人鸡东县兴农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郝树春,职务镇长。
本院在执行祁恒泉申请执行鸡东县兴农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祁恒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案件受理费2 300元、执行费1 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鸡东县兴农镇人民政府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祁恒泉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对鸡东县兴农镇人民政府在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农信用社帐户内存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予以冻结,并于2015年8月31日扣划该帐户内存款103 700元(含执行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 300元、执行费1 400元)至鸡东县人民法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祁恒泉。申请执行人祁恒泉自愿放弃本案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现己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德发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邵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