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830号

申请执行人聂国成,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

被执行人冷淑珍,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国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冷淑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聂国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 130.68元,案件受理费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冷淑珍于2015年9月6日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执行款3 130.68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并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聂国成自愿放弃本案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德发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邵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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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