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831号

申请执行人郝凤芝,女,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刘桂梅,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执行郝凤芝申请执行刘桂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凤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 394.92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桂梅自动向申请执行人郝凤芝履行给付执行款3 394.92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并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己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德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邵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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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