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858号

申请执行人魏文学,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霍昕,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艳,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魏文学申请执行霍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文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 3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学文学与被执行人霍昕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霍昕于2014年8月18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魏文学履行给付执行款1 000元,本案剩余执行款343元、案件受理费25及本案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魏文学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霍昕向本院交纳,本案现己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德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邵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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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