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864号
申请执行人李树学,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
被执行人李世凯,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树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世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树学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 000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李树学的要求对被执行人李世凯在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鸡东管理部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存款30 000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至本院,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树学。被执行人李世凯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李树学自愿放弃本案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德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邵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