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828号
申请执行人孙永军,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军涛,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孙永军申请执行刘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永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 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延期履行利息及执行费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军涛于2015年9月6日履行部分给付义务565元,因被执行人刘军涛未自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本院依法裁定对刘军涛在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海信用社帐户内存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予以冻结,并于2015年9月9日扣划该帐户内存款485元(含执行费50元)至鸡东县人民法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孙永军。申请执行人孙永军自愿放弃本案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诉讼费,本案现己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德发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