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744号
申请执行人司宪平,男,无业。
被执行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洋。
本院在执行司宪平申请执行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司宪平依据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28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7 9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619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司宪平与被执行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司宪平执行款40 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司宪平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7 9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619元由申请执行人司宪平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28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玉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窦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