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383号
申请执行人李光大,男,无业。
被执行人鸡东县鸿翔煤矿。
投资人赵广洪。
委托代理人刘斯娜,女,鸡东县鸿翔煤矿工伤专管员。
本院在执行李光大申请执行鸡东县鸿翔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光大依据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35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 0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366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光大与被执行人鸡东县鸿翔煤矿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鸡东县鸿翔煤矿于2015年9月8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光大执行款21 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光大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10 0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366元由被执行人鸡东县鸿翔煤矿承担,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35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玉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窦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