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441号
申请执行人李江,男,农民。
被执行人王元,男,农民。
本院在执行李江申请执行王元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鸡东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5.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00元、扣划被执行人王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200元、扣划被执行人王元妻子张桂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55元。申请执行人李江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1126元中的4.0526元。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玉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窦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