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129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艳,女,农民。

被执行人徐晓玲,女,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海艳申请执行徐晓玲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海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鸡东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9 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元、公告费606元、执行费647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徐晓玲私下自动履行执行款49 800元,申请执行人王海艳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518元、公告费606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玉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窦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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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