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516号
申请执行人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东海分站。
法定代表人安学俊,男,职务站长。
被执行人张强,男,农民。
本院在执行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东海分站申请执行张强供饮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东海分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鸡东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 2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强在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1 331元,申请执行人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东海分站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玉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窦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