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696号
申请执行人陈美深,女,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杨东华,男,1977年12月22日生,汉族,个体。
本院在执行陈美深申请执行杨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美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 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54 543元的义务,其中含本金150 000元、诉讼费1 650元、保全费1 2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 623元,该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