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327号

申请执行人魏绪权,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洋。

本院在执行魏绪权申请执行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黑龙江省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字(2014)第33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3 066.00元,执行费39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30 000.00元,余款3 06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396.00元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字(2014)第33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于国柱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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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