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479号

申请执行人陈金祥,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鸡东县哈达先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宝先煤矿。

法定代表人金思君,职务矿长。

黑龙江省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字(2014)第3-8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 393.00元,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鸡东县哈达先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宝先煤矿现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字(2014)第3-8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国柱

审判员  刘 俊

审判员  高玉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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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