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鸡东法执字第330号

申请执行人宁英福,男,1952年1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鸡东县平阳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执行宁英福申请执行鸡东县平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 000.00元,诉讼费112.5元,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5 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诉讼费112.5元,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于国柱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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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