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鸡东行执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鸡东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鸡东县鸡东镇。

法定代表人柴寿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荆爱军,男,联系电话:5500304。

委托代理人李海霞,女,联系电话:5500304。

被执行人鸡东县新源煤矿,住所地鸡东县兴农镇。

法定代表人谭德志。

申请执行人鸡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被执行人鸡东县新源煤矿行政征收一案,鸡东县环境保护局鸡环监费字(2014)04594、04625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鸡东县新源煤矿经催告仍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16日,鸡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全部证据、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鸡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鸡环监费字(2014)04594、04625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鸡东县环境保护局鸡环监费字(2014)04594、04625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侠

审 判 员  周晓华

人民陪审员  刘玉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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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