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鸡东行初字第1—1号

本院2015年6月18日对原告赵思名、赵思淼不服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一案作出的(2015)鸡东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中原告遗漏原告赵思淼的委托代理人和原告赵思名的法定代理人,应予补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一)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原告赵思淼的委托代理人葛耀光,男,黑龙江省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思名的法定代理人陈静,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无职业。

审 判 长  朱洪侠

审 判 员  周晓华

人民陪审员  杨永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志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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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