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鸡东行初字第1号
原告赵思淼,曾用名赵晓肖,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赵思名,曾用名赵月鸣,女,199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密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醒,男,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立江,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德君,男,密山市房产局征收办干部。
第三人于桂莲,女,汉族,无职业。
第三人赵洪印,男,汉族,无职业。
法定代理人刘洋,女,汉族,现住密山市密山镇。
原告赵思淼、赵思名不服被告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鸡行辖字第9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第三人于桂莲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被告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关于撤销2010-20号地块征收项目第5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本院,据此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赵思淼、赵思名自愿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思淼、赵思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撤诉减半计25.00元及公告费用612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侠
审 判 员 周晓华
人民陪审员 杨永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