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鸡东行初字第1号

原告赵思淼,曾用名赵晓肖,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赵思名,曾用名赵月鸣,女,199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密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醒,男,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立江,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德君,男,密山市房产局征收办干部。

第三人于桂莲,女,汉族,无职业。

第三人赵洪印,男,汉族,无职业。

法定代理人刘洋,女,汉族,现住密山市密山镇。

原告赵思淼、赵思名不服被告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鸡行辖字第9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第三人于桂莲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被告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关于撤销2010-20号地块征收项目第5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本院,据此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赵思淼、赵思名自愿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思淼、赵思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撤诉减半计25.00元及公告费用612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侠

审 判 员  周晓华

人民陪审员  杨永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志明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鸡东县人民法院